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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5-07-20 11:32: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十六字方针;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地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四条 发展学生党员坚持一年级早教育,适当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培养,重点发展;四年级巩固提高,适当发展,基本形成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四年级有党支部的党建格局。

第五条 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档案资料,并按要求及时做好入党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各党支部必须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条件和程序都要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条 党委委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确保学院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扎实、规范,新党员质量有保证。

第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经过以下顺序:第一、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第二、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第三、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章  培养、教育和考察积极分子

第九条 建立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关键。各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上。

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期为一年以上。

第十条 积极分子的确定。

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向党组织提交了书面申请,信仰共产主义,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在学习、社会实践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志,党校培训成绩合格,经团组织推优、党支部讨论查后,可确定为积极分子。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要具体落实,支部要严格把关,入党介绍人协助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考察人要及时、具体、实事求是地填写,一般一个季度考察一次并做好记录。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期从填表之日算起。

暂未列入积极分子队伍的申请入党者,各党支部要热情关心,具体帮助,促其进步;各方面都表现较好,但尚未提出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应积极引导、启发,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待其有入党愿望后,方能确定为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者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介绍。入党介绍人可以由申请入党者自己约请,也可以由党支部征求申请入党者的意见后确定。对于个别重点培养、教育对象,应由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入党介绍人。

受留党查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二)入党介绍人应承担的责任:

认真了解和弄清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历史、思想品质、本质工作表现、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如实地向党组织做出负责的介绍;经常找被介绍人谈心,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其中填写自己的意见,支部大会讨论时,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

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仍要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克服缺点,提高觉悟,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三)培养教育的内容:

各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四)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系统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习与考试系统的学习和考核。通过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系统学习和掌握,把对党的信念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之上。

自学:党支部根据上述内容选定有关学习材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在一定时间内学习,并检查其读书笔记或听取其学习心得。

形成直观教育:介绍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组织活动,组织参观学习等。

工作锻炼: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情况,党支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给予实际工作的锻炼。

个别谈心:入党介绍人和支部委员要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个别谈心,了解他们的想法和要求,进行个别帮助、教育。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主动向培养联系人或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一般应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他们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及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院级党委和学校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到新单位后,要及时、主动向新单位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培养考察情况。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所在的党支部应将其申请书、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交学院党委,再由学院党委转给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教育,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前,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一)政审内容:

政治历史:在各个历史阶段中的表现和思想状况,包括历史问题及结论,文化大革命中的处境及表现,八九政治风波期间的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现实表现: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在学习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在关键时刻的态度和表现,在群众中的威信等。

社会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与本人的关系等情况。

(二)政审方法:

向入党积极分子本人了解情况,召开各种形式的党员或群众座谈会听取反映,查阅有关档案,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三)党支部应将政治审查情况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有关栏目内。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

(一)发展对象的必要条件: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经过了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动机纯正,家庭政治历史情况清楚;取得党校培训结业证及网上学习成绩合格。

(二)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坚持团组织推优制度。各学生党支部要指导好基层团支部的推优工作,不断提高团组织推优工作的质量。

广泛听取党小组、入党介绍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展。

(一)共产主义信仰不坚定,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牢固,入党动机不纯,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素养不高。

(二)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和培养、教育、考察。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违反校纪校规且后期无优异表现者。

(四)不尊敬师长、不团结同学,群众基础差。

(五)学生过级考试成绩(外语、计算机等)及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学校要求,有必修课需重修或正在重修,平均成绩班级排名中等以下且在其它方面无优异表现。

(六)培养考察期不满一年。

(七)未经党校培训的,或经培训后未取得党校结业证及未通过网上学习系统。

(八)未经团组织推优。

(九)入党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

(十)公示时,群众有举报,经查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的决议要逐个填写。

第十七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学院党委同意。

填写《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的结论依据,党支部、入党申请人都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填写。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应对申请入党者进行忠诚老实的教育,提出要求,指导填写各项内容。申请入党者要按组织的要求认真进行填写,一般情况下应由本人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

入党介绍人应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 召开支部委员会,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的所有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讨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

(一)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将支部大会的议题及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草拟发展对象的考察结论和具体意见;支部委员或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

(二)支部大会程序:

主持人(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清点人数。一般情况下,支部大会到会党员必须达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宣布开会。

发展对象发言。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的目的与动机、本人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并对其入党表明意见。

支部委员会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意见,提请支部大会讨论。

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发表意见。

到会正式党员进行表决:正式党员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表明态度。

第二十条 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本人《入党志愿书》,连同其它材料在一周内报学院党委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审批。

(一)审批前,学院党委委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目的、动机及对党的认识、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学习掌握的情况,对其进行党性修养的教育,并有针对性地指明其努力方向。谈话人要将谈话的情况和本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内,表明是否同意其入党。谈话人的意见同支部意见不一致,则应实事求是地填写,供党委会集体讨论时参考。

(二)党委会讨论审批:

党委(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材料,学院党委将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讨论审批。即使遇到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但也不能超过九十个工作日。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入党材料是否合格、真实,在审批时要把好入口关,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

(三)学院党委仍保留有否决权,对不具备党员条件、违反党员发展纪律,不按程序发展的党员,党委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学院党委将审批通过后的党员材料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后,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进入预备党员考察期。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交给任务,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如实考察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不断完善自己。

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学院党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转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但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召开支部大会,转正申请人汇报在预备期间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学院党委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由学院党委保管,党员毕业离校时,由学院党委负责将党员材料转达给其所在人事档案部门。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个学期均要进行专题研究,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情况每年总结一次,并将总结的材料报学院党委。党支部书记要直接负责审批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教育与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 

第三十条 各党支部发展党员时,必须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和程序,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质量、盲目追求数量的倾向,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有下列情况者,应予回避:

(一)正式党员与申请入党者之间,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以及儿女姻亲关系,前者不得担任后者的入党介绍人。

(二)党委审批党员时,党委成员凡与被审批人员有上述关系的,应当回避。如本人有意见或建议,可向组织提出,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工商管理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