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经贸政发〔2014〕7号
本科生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让学有余力、学业优秀学生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就业竞争力,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辅修专业。为规范辅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要求
第二条 辅修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院(系)制定,每个院系限报1个专业。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一般安排34—40学分(含辅修专业论文4学分),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一般安排21—27学分。
第三条 辅修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与主修专业教学任务同时下达,并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为保证教学质量,院(系)应安排责任心强且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讲课任务。
第四条 辅修以单独开班的形式授课;原则上报名超过20人方可开班。
第三章 报名与收费
第五条 辅修的专业将根据学生需求和社会需要,从现有本科专业中选择设立。教务处每学年公布一次拟开设专业。
第六条 辅修由教务处组织报名,学生将根据自身需求,从拟开设的辅修专业中进行选择。报名截止后,将根据报名情况,公布开设专业。
第七条 报名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年级本科学生。
(二)主修专业已开设的计划内课程全部合格(包括补考合格)。
(三)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八条 每名学生只能报一个辅修专业。鼓励学生跨类辅修。
第九条 修读辅修须每学期单独交纳培训费,培训费按学分收取,暂定100元/学分。
第十条 修读辅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将培训费存入财务处指定的银行卡内;不按期缴纳培训费的学生,将取消其辅修资格,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
第十一条 缴费时间截止后,根据财务处反馈的缴费情况确定最后选课名单。若学生中途自己终止辅修学习,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考核
第十二条 已缴纳培训费的辅修学生应按照学校安排的时间、地点修读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辅修期间,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如主修专业成绩已影响到毕业或学位,学生应自动终止辅修学习。
第十四条 辅修与主修专业之间课程如有重复,所占学分可在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另选其他课程替代,以满足辅修专业总学分要求。
第十五条 辅修的课程考试由院(系)组织;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考试未通过者可以免费补考一次;仍不通过者,提出申请,可参加重考。
第十六条 辅修成绩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管理,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五章 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同时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授予条件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为跨学科门类辅修的,参照《专业类别与学科门类对应表》(见附件),可同时申请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学习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专业类别(或学院),可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不少于4门课程的学习且未达到辅修专业要求,可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辅修课程修读证明”。
第二十条 《辅修成绩表》一式两份,加盖院系公章后,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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