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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7年1月4日修订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7年1月4日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我校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在校生因考试作弊而受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不得申请相应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攻读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经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所修全部课程有效考核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成绩达到及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本科生,主修专业须首先达到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辅修专业也同时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时,还可以同时申请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教务处、学生处下发的通知,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签署审核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复查核对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需在我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内容,考核合格,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学术硕士学位申请人在攻读硕士期间,须在学校规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至少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无通讯作者时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不少于半年的实习实践,并提交一篇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由相关学院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第九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是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是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其他学科硕士或博士学位者,还须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查。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通过资格审查和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申请人必须自资格审查之日起五年内,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同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并通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二)申请人须在通过全部考试一年内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三)申请人还须达到本细则第八条所规定的学术水平。其中公开发表的论文时间须在申请学位前两年内。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指导教师的评阅意见等材料。学校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最多有两次申请硕士学位的机会。在论文检测、评审、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阶段未通过者,终止其当次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再次申请学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论文修改或逾期未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者,均视为自动放弃。第二次申请仍未通过的,终止其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应有新的见解,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其中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论文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及留学生按相关规定执行),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指南(试行)》。论文检测标准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专业学位论文与学术学位论文采取分类评阅。

  学校在所有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中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为两人,均为校外专家。其余论文由各学院组织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专家为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

  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送出评阅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两名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则论文不能进入答辩环节。对通过评阅的论文,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应提交到论文答辩委员会供答辩委员参考。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应有一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有一至二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答辩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相关学院提出,并在组织答辩前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

  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我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内容,考核合格,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可申请博士学位: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核心A级别期刊上至少发表两篇学术论文,或权威级别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且与所学专业相关(要求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无通讯作者时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不做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指导教师的评阅意见、论文预答辩决议等材料。学校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最多有两次申请机会。在论文检测、评审、答辩(不含预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环节未通过者,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可在两年内(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再次申请学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论文修改或逾期未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者,均视为自动放弃。第二次申请仍未通过的,终止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学位论文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外国留学生按相关规定执行),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指南(试行)》。论文检测标准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由学校组织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应由五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均为校外人员。

  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送出评阅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则论文不能进入答辩环节。对通过评阅的论文,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应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供答辩委员参考。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五至七人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两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应由本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设答辩秘书一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应由申请人指导教师和所在学科负责人协商提名,并应在组织答辩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应对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五章 授予学位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等的学位授予按照本工作细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补充规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履行经审批并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的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议约定条款之外,申请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违规招生、学术不端、舞弊作伪等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非授予学位单位的学生向我校申请学位,应根据与我校签署的相关协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告、公示与复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相关决议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被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需公示三个月,公示期自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学位申请人要求复议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权限,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复议,有重大异议的应以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相关学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学历教育部门负责人、教学人员和研究人员19至25人组成,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5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相关校领导和学术成就突出的教授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为常务议事机构,主席会由主席、副主席及研究生部、教务处负责人组成,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对日常重要的学位工作作出决定。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表决通过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议通过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四)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七)审议通过增列和调整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八)审议通过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各学院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相关学院领导和教学、研究人员7至15人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审批,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分委员会委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学院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通过本学院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审查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提出优秀学位论文建议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组织实施本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

  (五)提出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事项须通过会议进行,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及以上。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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