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别委托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7 浏览次数:0
各院、系、部:
为贯彻学校科研工作提出的“研以致用”的科研思想,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有针对性地产出一批重大科研成果。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面向全校试行科研项目特别委托制。现将本次特别委托的科研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研究内容
“特别委托项目”是一种新的科研立项方式。本次特别委托的科研项目主要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北京市第十一届三次大会以来国家和北京市高度关注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研究,特别对京津冀一体化建设中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问题进行重点立项。申报选题要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和战略性。同时,选题要考虑到我校的学科特点和研究基础,能够引领我校科研创新,推动我校学科发展。“特别委托项目”以院、系、部为单位推荐,要实现人才、团队和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整合对接。
二、申报与立项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人应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我校在职人员;
2、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组织实施能力;一般要求有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经历;
3、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具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有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4、同等条件下申报项目与委办局级以上政府部门有长期合作经历的优先资助。
(二)资助周期及资助经费
“特别委托项目”资助期限为1年。资助经费:实验和应用性项目每项10万元,人文社科类应用研究项目每项8万元。
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学校财务及有关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若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或调离学校,应退还资助经费。
(三)立项原则
依靠专家,择优选定,公正合理,宁缺毋滥。
三、管理与验收
(一)学校将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择优确定特别委托项目,并下达通知。
(二)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人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进行研究工作,加强实地调研与实践,切实保证项目研究进度和质量。
(三)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承担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结题报告,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并公布验收结果。
(四)项目承担人在资助期间内完成下列指标之一者,可被评为合格:
1、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为依托单位,获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重大、重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重点及北京市重大项目;
2、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为依托单位承接与支持项目直接相关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产学研合作项目,单项到校经费社科类项目不低于30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不低于50万元;
3、公开发表2篇(含)以上权威A级论文,并在显著位置标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别委托项目资助”字样;
4、项目研究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要报》采纳;
5、项目研究成果被北京市及以上领导批示;
6、项目研究成果获得北京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五)项目经验收评审为不合格的,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并对项目负责人和责任院、系、部予以通报。
四、材料报送及时间安排
(一)特别委托项目由各单位统一推荐上报,不受理个人申请。每个单位可推荐2-3项。各单位学术委员会须在推荐项目的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
(二)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别委托项目申请书》。
(三)各单位科研秘书将《申请书》(一式五份)和《汇总表》签字盖章后连同上述材料的电子版于 4 月 30日前报送至科研处。
联系人:祝合良 83952166
刘延杰 83952103
文 玮 83951839
科研处
2014年3月27日
电子版附件:
附件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托项目申请书.doc
附件2: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