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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关于做好2019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及期末考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为圆满完成本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期末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考试纪律,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此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学院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班务必组织学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将考试纪律讲清讲透,确保每一名学生了解考试安排和考纪要求,尤其强化学生对作弊后果严重性的认识,提高学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诚信应考。

  二、各班可通过组织召开考试动员会、诚信教育主题班会、签署诚信考试保证书等形式,教育学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号召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做严守考纪的表率,影响和带动身边的同学遵守考试纪律。

  三、各班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考风考纪宣传。由各班分管学生工作的班长牵头,充分调动班委加入到本项工作中,同时做好考风考纪教育工作情况的工作记录。此外,积极关注学生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的动态情况。

  四、各班在考前务必向学生强调以下考试注意事项,特别是四、六级考试的注意事项。

  1、四、六级考试时需三证齐全(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在历次四、六级考试中都会有少数学生因证件不全未能参加考试,因此班委应特别提醒学生如有证件遗失,务必提前补办,以免影响考试。

  证件补办的相关流程参照教务处通知执行。

  2、各班班长提醒参加考试的同学,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考场等,如带到考场,则必须在考前将手机关闭并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相关规定

  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规定》中关于考试作弊行为认定的最新条款

  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关于按考试作弊处理的最新条款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五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规定》

关于考试作弊行为认定的最新条款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分发试卷后,在课桌内、课桌上、座位旁、试卷下面、文具盒内等处以及考生身上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等物品的;或者携带手机等具有存储、通讯、传播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八款:与他人预谋,通过微信、QQ群等方式实施作弊行为的。

  原第(八)款“其他作弊行为”顺延为第(九)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关于按考试作弊处理的最新条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分发试卷后,在课桌内、课桌上、座位旁、试卷下面、文具盒内等处以及考生身上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等物品的;或者携带手机等具有存储、通讯、传播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款:与他人预谋,通过微信、QQ群等方式实施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原第(八)款“有学校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顺延为第(九)款。

  

  工商管理学院

  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