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工商管理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试行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试行办法

 

 

为推动我院科研力量的协同创新,加强我院科研团队建设,凝炼学科研究方向,提升我院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动学院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协同创新中心应当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能够依托学院特色优势研究领域,主要针对工商管理学科领域的学术前沿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基础性、开创性、前瞻性研究,能够产生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2.协同创新中心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界有长期紧密的研究合作。

3.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带头人负责制。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应在学院科研教学第一线全职工作,一般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4.协同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院在学校备案的科研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与主要研究人员应为我院教师。

 

二、申报与评审

1.申报协同创新中心填写《工商管理学院协同创新中心申请书》,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评议,评议专家组对通过的协同创新中心提出资助意见,形成建议资助方案。

2.学院对建议资助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如无异议,正式公布获资助的协同创新中心。

三、建设与管理

1.协同创新中心资助期限为2年,每个平台的资助经费为每年1030万元。协同创新中心的资助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经费应主要用于调研差旅、购买图书资料、学术交流、出版著作、主办学术会议等与创新研究相关的费用。

2.学院对资助的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年度考核,滚动资助。每年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协同创新中心的阶段成果进行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和资助意见。对于未能取得预期目标的协同创新中心将不予资助。

3协同创新中心每年至少应完成下列任务目标

1)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高级别学术会议。

2)每年出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连续出版物。

3)建立定期学术研讨制度。

4.协同创新中心在2年建设周期结束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结项评审。对创新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大,创新氛围好的协同创新中心可建议继续给予新一轮的支持。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工商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2015610

 

附件:工商管理学院科协同创新中心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