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2020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及期末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

       为圆满完成本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期末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考试纪律,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此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各位学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学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规定》中对违纪、作弊行为认定的条款,以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严明考试纪律,提高学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诚信应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五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分发试卷后,在课桌内、课桌上、座位旁、试卷下面、文具盒内等处以及考生身上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等物品的;或者携带手机等具有存储、通讯、传播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八款:与他人预谋,通过微信、QQ群等方式实施作弊行为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分发试卷后,在课桌内、课桌上、座位旁、试卷下面、文具盒内等处以及考生身上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等物品的;或者携带手机等具有存储、通讯、传播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款:与他人预谋,通过微信、QQ群等方式实施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提示:考前务必准备好四、六级考试时需三证齐全(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提醒学生如有证件遗失,务必提前补办,以免影响考试。

 

                                   

工商管理学院

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